(2016)冀0104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杰东与郑庆国、陈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东,郑庆国,陈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451号原告:曹杰东,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云,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庆国,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高邑县。被告:陈进亮,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曹杰东与被告郑庆国、陈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曹杰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杰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曹杰东负担。审 判 长 赵江云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人民陪审员 仇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包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