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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催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腾皇建筑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腾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催77号申请人南京腾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88号。法定代表人姚春春,总经理。申请人南京腾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3080313094363652,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出票人为上海尚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南京腾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的招商银行支票,于2016年12月9日遗失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京腾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正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