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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德富与许明祥、周瑜、唐浪、罗勇、樊龙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787号之一申请人:周德富,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安宁,四川省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德富与被告许明祥、周瑜、唐浪、罗勇、樊龙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日,原告周德富向本院申请追加武胜沿口旮旯鸡毛店餐馆为共同被告,但未说明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开庭审理完毕,原告申请追加武胜沿口旮旯鸡毛店餐馆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德富追加武胜沿口旮旯鸡毛店餐馆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芯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