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景生对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生,王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206号申请人:张景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王秀珍,住吉林省桦甸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房籍,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权利人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秀珍名下,坐落于桦甸市明华街金城桦府B座3单元13层2室,证号为吉(2016)桦甸市不动产权第000048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7.56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禁止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先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