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明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明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98号罪犯唐明君,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明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唐明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明君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明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