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田金山、隋小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田金山,隋小军,朱学军,王秀波,田义春,隋兴有,杨国珍,陈彩莲,韩久峰,白亚军,韩玲玲,荣义海,王秀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内蒙古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恒远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德军。委托代理人:侯文全,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被告:田金山,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隋小军,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朱学军,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秀波,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田义春,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隋兴有,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国珍,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陈彩莲,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韩久峰,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白亚军,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韩玲玲,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荣义海,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秀华,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金山、隋小军、朱学军、王秀波、田义春、隋兴有、杨国珍、陈彩莲、韩久峰、白亚军、韩玲玲、荣义海、王秀华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金山、隋小军、朱学军、王秀波、田义春、隋兴有、杨国珍、陈彩莲、韩久峰、白亚军、韩玲玲、荣义海、王秀华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金山、隋小军、朱学军、王秀波、田义春、隋兴有、杨国珍、陈彩莲、韩久峰、白亚军、韩玲玲、荣义海、王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348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东辉审 判 员 田 仓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