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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新兴县新城镇进新商行与刘政伟、梁永卓、刘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新城镇进新商行,刘政伟,梁永卓,刘晶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1419号原告新兴县新城镇进新商行(个体经营者罗均华,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地址:新兴县。被告刘政伟,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永卓,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刘晶超,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新城镇进新商行诉被告刘政伟、梁永卓、刘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三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新城镇进新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练洪森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梁炳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燕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