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陈翠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陈翠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305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号之二,注册号:440681000179154。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翠娟,女,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翠娟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翠娟在银行的存款257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李莉的存款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翠娟在银行的存款257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277.6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