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邮市开盛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开盛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保6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芬,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高邮市开盛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宗开,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深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邮市开盛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冀1182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高邮市开盛汽配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深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自愿撤诉并经本院批准,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邮市开盛汽配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康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马芸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