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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敬安、汤笑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陈为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敬安,汤笑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陈为宣,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得盛实业有限公司,苍南海阳建材有限公司,陈国章,吴春者,杨加宗,项玉燕,陈瑞票,彭成坦,李子林,黄晓雪,杨玉花,余庆龙,杨林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5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敬安,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汤笑明,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号。负责人:郑思全,系该支行行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为宣,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工业园区9幢10号。法定代表人:杨加宗。一审被告:温州得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金田工业园*幢***号*层。法定代表人:陈瑞票。一审被告:苍南海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跃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章。一审被告:陈国章,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吴春者,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杨加宗,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项玉燕,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陈瑞票,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彭成坦,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李子林,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黄晓雪,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杨玉花,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余庆龙,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一审被告:杨林萍,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再审申请人王敬安、汤笑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为宣、一审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得盛实业有限公司、苍南海阳建材有限公司、陈国章、吴春者、杨加宗、项玉燕、陈瑞票、彭成坦、李子林、黄晓雪、杨玉花、余庆龙、杨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敬安、汤笑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