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纪玉、王金英、陈金妹、刘淑键、刘家硕与颜成涛、济宁市远大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玉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4453号本院在执行刘纪玉、王金英、陈金妹、刘淑键、刘家硕与被执行人颜成涛、济宁市远大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玉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颜成涛、济宁市远大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玉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刘纪玉、王金英、陈金妹、刘淑键、刘家硕286907.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颜成涛、济宁市远大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玉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