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春芝诉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芝,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688号原告苏春芝,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吕明,男,35岁,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苏春芝诉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春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苏春芝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成武代理审判员 李志海人民陪审员 李景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