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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春芝诉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芝,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688号原告苏春芝,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吕明,男,35岁,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苏春芝诉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春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苏春芝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成武代理审判员  李志海人民陪审员  李景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