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庞德选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刑初50号被告人庞德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豫08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现发现判决书中有错误。现更正如下:原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庞德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庞德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被告人庞德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庞德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特此更正。审 判 长 郭凯世审 判 员 聂 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