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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相文与曹世超、燕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相文,曹世超,燕国军,燕国富,宋相文,曹世超,燕国军,燕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368号原告:宋相文,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曹世超,男,汉族。被告:燕国军,男,汉族。被告:燕国富,男,汉族。原告宋相文与被告告曹世超、燕国军、燕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宋相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相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宋相文负担。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