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江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刑初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江茹,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沙河市。2001年4月,因非法买卖爆炸物被劳动教养两年;2007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2015年8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江茹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江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郑江茹伙同谷某在邢台至邯郸的长途客车上(冀E×××××),由郑江茹望风打掩护,谷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将徐某左上衣衣兜割破,盗窃人民币2900元。谷某分得赃款2850元,郑江茹分得赃款50元。案发后谷某退还赃款2850元,郑江茹退还赃款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江茹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郑江茹的供述,同案犯谷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割破衣服的照片,证人安某、朱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邢市劳教字(2007)第23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邢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1]邢劳教字第22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视频光盘,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江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江茹自愿认罪,且被盗赃款已退还,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郑江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江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英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