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象松、毛方照等与刘日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象松,毛方照,刘日满,梁月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931号原告:徐象松,男,1931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青田县。原告:毛方照,女,1944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雄,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日满,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住青田县。被告:梁月霞,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青田县。原告徐象松、毛方照与被告刘日满、梁月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徐象松、毛方照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象松、毛方照撤诉。案件受理费6254元,减半收取计3127元,由徐象松、毛方照负担。审判员 周小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