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特强与曹平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特强,曹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曹特强被执行人:曹平虎本院在执行曹特强与曹平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平虎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平虎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曹平虎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