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韩顺波与李明丽、兰顺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顺波,李明丽,兰顺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455号原告:韩顺波,女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被告:李明丽,女被告:兰顺绪,男业局职工,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韩顺波与李明丽、兰顺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韩顺波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韩顺波负担。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