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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韩顺波与李明丽、兰顺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顺波,李明丽,兰顺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455号原告:韩顺波,女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被告:李明丽,女被告:兰顺绪,男业局职工,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韩顺波与李明丽、兰顺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韩顺波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韩顺波负担。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