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杨再云与冯俊英、宋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俊英,宋福泉,杨再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俊英,女,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现住阳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福泉,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现住阳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云,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阳泉市郊区。上诉人冯俊英、宋福泉因与被上诉人杨再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俊英、宋福泉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俊英、宋福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李泉梅审判员 张爱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文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