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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庆浦与张学仕、罗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浦,张学仕,罗金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580号原告:刘庆浦,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学仕,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罗金福(又名:罗建铭),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刘庆浦与被告张学仕、罗建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刘庆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庆浦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刘庆浦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庆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庆浦负担。审判员  叶长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