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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辜清德申请执行朱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清德,朱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247号申请执行人:辜清德,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朱小龙,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辜清德与朱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小龙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辜清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辜清德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朱小龙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小龙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朱小龙无房屋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朱小龙名下有一辆小车被它案扣押,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朱小龙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17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它案)。本院将被执行人朱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辜清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现被执行人朱小龙尚欠申请执行人辜清德货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字第42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王琮鑫执行员  钟 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廖箐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