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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戴金华、卢凤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金华,卢凤荣,胡宗国,李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金华,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车寮村东坑路**号,现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凤荣,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宗国,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双溪中解中山中路*号工会大厦*幢***室,现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梅英,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再审申请人戴金华因与被申请人卢凤荣、胡宗国、李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闽07民终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戴金华于2017年3月21日,以该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戴金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五十四条(?javascript:SLC(98761,140)?)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javascript:SLC(111063,0)?)》第四百条(?javascript:SLC(111063,23)?)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金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卫平审判员  李 力审判员  郑宗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