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宋其秀与芮吉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其秀,芮吉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宋其秀,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增金,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芮吉义,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宋其秀与被告芮吉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宋其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其秀负担。审判长 郑元东审判员 张吉强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