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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李长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军,赵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军,男,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刘千河乡白成峁村九地焉组21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长富,男,生于1956年1月2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金阳小区明珠苑9号楼2单元301室,榆林市氮肥厂退休工人,系李大军叔叔。被执行人赵德红,男,生于1969年8月1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长城北路1排1号,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德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德红送达了评估报告(陕KVT8**号新胜达越野汽车一辆评估价146300元),责令被执行人赵德红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德红名下的停放于榆林市榆阳区青云纸箱厂院内的车牌号为陕KVT8**号现代牌小型普通汽车一辆进行评估,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赵德红名下的停放于榆林市榆阳区青云纸箱厂院内的车牌号为陕KVT8**号现代牌小型普通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