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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胡仲运酉阳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酉阳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仲运,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03号申请人: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组织机构代码75009145-8。法定代表人袁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酉阳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组织机构代码05425233-4。法定代表人胡仲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胡仲运,男性,汉族,1990年08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申请人:罗翔,男性,土家族,1975年0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酉阳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仲运、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9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两台挖掘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酉阳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仲运、罗翔的银行存款369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两台挖掘机。本案申请费2369元,由三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