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爱英、吴献忠、张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爱英,吴献忠,张振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084号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建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永学,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顺波,职工。被告:陈爱英,女,1969年7月8日出生,雄县雄州镇城区税务局家属楼*号。被告:吴献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雄县古城南里科技局家属院*号。被告:张振刚,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雄县司法街南段***号。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爱英、吴献忠、张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爱英、吴献忠、张振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爱英、吴献忠、张振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卫东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