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少喜与梁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喜,梁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016号原告黄少喜,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方雷,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明,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喜与被告梁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76元,减半收取14188元,由原告黄少喜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少娜(兼)书 记 员 张 雪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