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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少喜与梁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喜,梁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016号原告黄少喜,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方雷,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明,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喜与被告梁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76元,减半收取14188元,由原告黄少喜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少娜(兼)书 记 员 张  雪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