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泰玻璃有限公司、XX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泰玻璃有限公司,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1493号原告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朝阳路川东工业园B区北方永发科技园4#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2306N。法定代表人王玉河。被告一深圳市能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巨高科技园C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18635W。法定代表人XX飞。被告二XX飞,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绳池县。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18833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等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一深圳市能泰玻璃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833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炳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