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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树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83号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龙,经理。被告李树兰,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业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