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欧向阳、吴修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向阳,吴修安,刘芙蓉,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向阳,男,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修安,男,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芙蓉,女,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委托代理人:薛锡庭,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凤娟,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萍,女,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上诉人吴修安、欧向阳与被上诉人刘芙蓉、原审被告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向阳、吴修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向阳、吴修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2元,由上诉人欧向阳、吴修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惠文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禹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黄 敏书 记 员 周 莹书 记 员 何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