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国林与湖南一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林,湖南一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020号原告:何国林。被告:湖南一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一力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李艳归。原告何国林与被告湖南一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现原告何国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何国林负担。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