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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国林与湖南一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林,湖南一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020号原告:何国林。被告:湖南一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一力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李艳归。原告何国林与被告湖南一力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现原告何国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何国林负担。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