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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因柏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267号淮南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柏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冻结2018年2月份某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保底租金中的10070元,冻结期限为1年。附:(2017)皖0403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267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柏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担保人裴某某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商业XXX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XXXX),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