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华与被执行人杨付清(2016)陕0822执3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华,杨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华,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付清,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府谷县庙沟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与被执行人杨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付清所有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付清所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查封的房屋擅自变卖和另行设置抵押、抵偿债务等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