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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尚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大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尚大群,女,1964年05月15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尚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2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尚大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尚大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