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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杜国光与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光,刘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388号原告:杜国光,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国强,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光与被告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国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