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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娜诉陈庆健康权纠纷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娜,陈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4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娜,女,1。委托代理人高允彬,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庆,男。上诉人王娜因与被上诉人陈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娜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允斌、被上诉人陈庆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娜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北镇法院(2016)辽0782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赔偿请求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但离婚诉讼只判决离婚,对赔偿部分另行起诉是正常的。之后我另行起诉,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现在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属重复告诉为由驳回,是认定事实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是指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适用该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对我提出的大量证据不予采信,确支持了没有任何证据的被告的主张,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陈庆辩称,我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定。上诉人王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被告婚后,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常施暴力,尤其是原告生孩子后,更是变本加厉,折磨虐待,不让给孩子喂奶,撵原告回娘家,公开说借原告肚子为其生子。2014年6月19日半夜,被告雨夜逼原告出去淋雨,撵原告回娘家,为了活命,原告只好打娘家屯里的车,使母子骨肉分离。7天后,孩子满月,原告带着伤病去看孩子,被告更加折磨虐待原告,断电、断话线、抢手机,不让看孩子,设法害原告,原告只好与孩子洒泪而别,从此走上救命治病的漫长道路。以上事实客观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四)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为349309.14元,其中:医疗费20630.64元,误工费61800元,食宿交通费16878.50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康复营养费30000元,借腹生子100000元,债务4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曾主张损害赔偿请求20万元。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矛盾,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回娘家看病。2014年11月26日,本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被依法驳回,其依据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告诉。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40元依法免收。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上诉人王娜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陈庆离婚,诉讼请求为:一、判决与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教育;三、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造成伤害的医疗费、吃住费3万元,精神损失、康复费用、生活费17万元;四、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损坏赔偿。2014年11月26日,辽宁省北镇市法院作出(2014)北广民初字第02207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原告另主张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200000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判决离婚和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王娜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2014)北广民初字第02207号民事案件中原告王娜的起诉状、该案判决书等证据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娜曾在(2014)北广民初字第02207号民事案件中提出过赔偿请求,该案已经作出判决驳回了王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娜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法院民事起诉要求赔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情形。且上诉人王娜认为被上诉人陈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林审判员  闻 伟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