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乐清市恒和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恒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373号原告:乐清市恒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盖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827161791140。法定代表人:王朝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咏诗,广东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宴岗第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4917148-5。法定代表人:甄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恒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恒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查封、扣押被告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168.69元的财产。案外人苏咏诗为原告此次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8750.61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9168.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