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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93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元阳县。关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云250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5移送本庭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