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0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汪成祥与郑外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祥,郑外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01民初41号原告:汪成祥,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一六九团。被告:郑外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第九师一六九团4连连长,住第九师一六九团。原告汪成祥诉被告郑外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汪成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成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成祥负担。审判员 张林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孟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