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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何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何丽,梁益民,卢彬,何治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96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刘霞,行长。被申请人:何丽,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梁益民,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卢彬,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何治斌,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被申请人何丽、梁益民、卢彬、何治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治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治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4日。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樊凌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