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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业尚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测绘技术经济开发公司接待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业尚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测绘技术经济开发公司接待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32号原告:武汉市业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A8栋13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启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盼,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大军,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测绘技术经济开发公司接待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0号。法定代表人:胡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业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测绘技术经济开发公司接待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业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业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业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武汉市业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 甜书 记 员  项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