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孝诚与李伦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孝诚,李伦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24号原告:方孝诚,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被告:李伦伍(李辉凤),男,住临湘市桃林镇。原告方孝诚与被告李伦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法进行审理。方孝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条件,其中条件之一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查找被告。经公安户籍资料查询,临湘市桃林镇清泉路亦无李伦伍或李辉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孝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退回原告方孝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萧人民陪审员 谢大焱人民陪审员 周明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