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顾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顾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871号原告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软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孙龙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婷婷,该公司员工。被告顾雷,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