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熙杰与刘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熙杰,刘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19号原告王熙杰,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刘金明,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王熙杰与被告刘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王熙杰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2900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截至2017年4月5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王熙杰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