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执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金、郑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金,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郑鹏,男,汉族,居民,现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王金与被执行人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执行完毕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郑鹏在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岚山支行的62×××83账户存款2.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