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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执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金、郑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金,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郑鹏,男,汉族,居民,现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王金与被执行人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执行完毕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郑鹏在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岚山支行的62×××83账户存款2.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