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王连国、丁胜芹、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王连国,丁胜芹,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3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负责人:吴琳。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国,男,48岁。被告:丁胜芹,女,47岁。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文化路新华大厦1006号。法定代表人: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诉被告王连国、丁胜芹、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