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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天平与蒋小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平,蒋小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1143号原告胡天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罗远,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小虎,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28日,住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平诉被告蒋小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胡天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小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平撤回对被告蒋小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天平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