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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建国与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国,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建国,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坡头村*组。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60号。负责人王彦方,系该宾馆总经理。罗建国与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31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案款426164元、案件受理费3846元、执行费6293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查封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3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评估、拍卖作出结论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保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