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XX明与杨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杨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663号原告:XX明,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凯轶,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柯亮,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XX明与被告杨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XX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