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3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陈火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陈火辉,陈金聪,许青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东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0547D。负责人黄金聪,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顺愿,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火辉,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金聪,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许青英,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火辉、陈金聪、许青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火辉、许青英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支付人民币19663.8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元、执行费人民币195元;责令被执行人陈金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陈火辉、陈金聪、许青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583执3625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63.8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2、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许青英有银行存款5660元,本院扣划上述存款,用于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后,余款人民币5316元由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火辉、陈金聪、许青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来自